【8.18集結案】黎智英等共7人不自辯 控方陳詞指毋須爭議《公安條例》合憲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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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 2021/03/11 18:4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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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表控方的資深大律師今進行結案陳詞。(經濟日報資料圖片)

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共7人,涉於2019年8.18港島遊行而被控組織未經批准集結一案,今(11日)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。控方結案陳詞指,雖然辯方挑戰《公安條例》的合憲性,但2005年的終院案例已裁定法例合憲,指示威自由並非絕對,法例是為了公眾秩序,具有合理目的及相稱性。控方又指,各被告當日帶領集會人士由銅鑼灣行至遮打道,期間各手持橫額及叫口號,行為不能視作疏散人群。案件明(12日)續審。

涉案被告黎智英(73歲)、李卓人(64歲)、吳靄儀(73歲)、梁國雄(65歲)、何秀蘭(66歲)、何俊仁(69歲)及李柱銘(82歲),均否認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兩罪;同案被告梁耀忠(67歲)及區諾軒(33歲)已認罪,保釋候判。

控方昨舉證完畢,法官裁定案件表證成立。7名被告均不出庭作供及傳召辯方證人,控方今開始結案陳詞。

控方今結案陳詞時指,辯方就本案的抗辯方向之一,是對《公安條例》第17及17A條提出系統性層面挑戰,指有關條例不合比例及刑罰過重。

控方續指,惟根據2005年終審法院對梁國雄涉舉行未經批准集結案例,終院已裁定有關條例合憲。控方指雖然《基本法》賦予遊行示威自由,但有關的自由並非絕對,須顧慮到公共秩序及他人權利,故有關法例具有顯然可見的合理目的,亦未有超越該目的,終院亦指法例通過相稱性測試。

控方又指,辯方亦打算就條例的應用層面作挑戰,稱當日警方未有即時作拘捕或驅散,而且整個遊行過程和平,事後再拘捕及起訴各人並不合憲。惟控方反駁指,有關法條已被裁定合憲,被告因當日沒有被捕,就不用因干犯條例而被起訴,這並不合理。

惟法官問及控方,若辯方抗辯指各被告當日只是疏散集會人士,而非組織未經批准遊行,控方會有何回應。

控方回應指,各被告當日帶領集會人士離開銅鑼灣,行經灣仔、金鐘等地,再到達原定遊行路線的終點遮打道,期間各被告手持橫額及叫口號,更不曾要求警方協助疏散,指被告行為不能視為疏散人群。案件明(12日)續審。

控罪指,9人於2019年8月18日,分別組織及明知而參與一個違反《公安條例》下進行的公眾遊行,而該公眾遊行是根據該條例第17A(2)(a)條而屬未經批准集結。當中區諾軒及梁耀忠已承認控罪,准保釋候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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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王仁昌